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和城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交通委、园林绿化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党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
近年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无私奉献,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奋力担当使命、不断创造新的业绩,进一步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不含归口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
2.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3.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不含归口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
以往获得过“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在近5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除外。
(二)表彰名额。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350名,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450名。表彰实行差额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2018年以来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和重大安全生产质量责任事故,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安排,在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领导班子理想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协作、决策科学、勤政务实,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注重干部队伍建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3.在“一带一路”、脱贫攻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部署、重大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4.注重科技创新,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方面走在本地区和本行业前列的。
5.突出为民服务,注重开拓创新,优化工作机制,社会满意度在本地区和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
6.坚持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和精神文明创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优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文化建设、诚信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队伍稳定、素质良好,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处于领先地位的。
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党忠诚,理想信念坚定,思想政治觉悟高,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廉洁自律。连续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5年(含)以上,2018年以来无违法违纪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在工作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带头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一带一路”、脱贫攻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部署、重大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重大灾(疫)情、重大事故中,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捍卫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4.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认真学习,勤于钻研,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创新能力强,在推动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6.勤奋敬业,乐于奉献,热心服务群众,不计较个人得失,努力追求高标准、零差错,受到党员、群众的广泛赞誉的。
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评选表彰通过线上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线下填写纸质材料两个渠道同步开展。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事迹等进行审核,并于7月20日前,将初步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2份,附电子版光盘)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办公室)。省级评选机构登录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同步线上填报本省推荐对象的电子版初审材料,提交审核。
初步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3)、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附件4)、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推荐对象汇总表按照推荐优先顺序进行排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
3.评选表彰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反馈给各省级评选单位。各省级评选单位就正式推荐对象统一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非企业负责人按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民营企业还要征求统战和工商联部门意见。在省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推荐对象姓名和简要事迹。
4.各省级评选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1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5份,附电子版光盘)上报评选表彰办公室。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征求意见表(附件6、7)、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8)、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9)、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0)、公示材料原件等。省级评选机构通过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同步线上填报本省推荐对象的正式推荐材料,提交审核。
5.评选表彰办公室复审后,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工作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评选推荐工作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中,处级干部的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60%,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负责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以上企业、地市级企业的负责人)的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2.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功绩导向,坚持德绩兼备,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充分考量平时一贯表现,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坚决杜绝带“病”参评。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做到名副其实。在推荐评选过程中,评选表彰办公室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3.多方征求意见。初审结果反馈后,各省级评选单位要按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得由推荐候选人本人征求意见。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拖欠职工工资或农民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企业及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4.严肃工作纪律。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并取消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于已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5.确保工作进度。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表格电子版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http://www.mohrss.gov.cn)表彰奖励专题专栏登录,可通过网站查看使用说明书。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组成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根据需要成立相应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审核工作,并于7月1日前,将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11)报送评选表彰办公室。
4个直辖市和海南省的评选推荐工作分别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党委、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共同牵头负责。
联系方式: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明办
联 系 人:闫 磊、刘党阳
联系电话:(010)58933343、58934303(传真)
电子邮箱:wmb2019@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明办
邮 编:100835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 系 人:王辰储,杜威
联系电话:(010)84234176
附件:1.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3.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4.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
5.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6.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非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企业、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8.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9.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10.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汇总表
11.评选工作联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