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税收风险
一、被收购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建筑企业并购过程中,不同的并购方法将意味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对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被收购方收取收购方的股权支付形式所对应的转让所得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后者的被收购方收取收购方的股权支付形式所对应的转让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共同点是:被收购方收取收购方的非股权支付形式所对应的转让所得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于财税相关政策对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的规定,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严格的条件,可是不少被转让方或被收购方盲目追求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暂免企业所得税,而为了单纯节税而进行重组活动。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规定将其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行为不符合商业目的而认定为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被收购方缴纳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二、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而失去免税重组的优惠
财税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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