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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乱象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2-04-11 16:56:23  来源:监理资质网  浏览:次   【】【】【

工程监理是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理应以守法、公正为准则,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为目的。但是,笔者从审计实践中发现,部分监理单位在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履职尽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重视和改进。

一、存在的问题

(一)招投标制度未严格执行。一些监理单位为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违规操作,违法取得中标。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伪造资料骗取中标。投标人为了中标,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条件和要求,采取伪造相应企业经营业绩、他人资质、中标通知书和荣誉证书等重要验证资料的手段骗取中标。二是招投标流于形式。部分建设单位以时间紧、抢工期等为由,以集体决策的形式先定后招,监理单位直接进场工作后再补办招投标程序。三是围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中标单位如愿后支付一定的陪标费用。

(二)监理职责履行不规范。部分监理单位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和相关服务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编制虚假资料。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为了达到某些目的,伪造监理日志和相关监理记录内容,形成一套虚假的项目监理资料,掩盖事实真相。二是上岗监理人员无资质。在实际监理过程中,部分无资质人员对项目涉及的市政、机电和建筑等专业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并在工程资料上签字确认,包揽行使了所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权限,无法真正起到监控作用。三是履职不到位。在项目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施工许可等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签发开工令;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无旁站记录;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就允许其直接施工;未参照设计图纸要求核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允许不合格产品进场使用,对工程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三)投标承诺与实际不符。有些监理单位在投标时,积极响应招标文件,中标后却不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主要表现在:一是项目监理团队与投标承诺不符。监理单位在实施现场监理时,实际到岗人员比承诺到岗人员大幅度减少,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投标承诺配备到位,且不经建设单位同意随意更换监理人员的现象普遍。二是项目监理设施与投标承诺不符。部分监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未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导致施工过程中监理抽检缺失, 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难以满足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要求。

二、原因分析

(一)监理机构行使监督职责的独立性难以保证。有的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是接受委托,应该服务于自己,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过多的干预监理工作,出现外行指导内行,导致工程质量监督出现盲区,监理工作形同虚设。而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部分监理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量,甘当建设单位的“白手套”,对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大开方便之门。

(二)监理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现行监理市场准入门槛低,监理单位鱼目混杂,一些本无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依仗项目在本地建设的资源优势或掌握的关系网络,通过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上交一定的管理费进行挂靠,摇身一变成为有甲级、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这些挂靠资质的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数量、层次与监理工作不相匹配,素质不高且缺乏责任感和职业操守,其技术设备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难以行之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是“一委了事”,项目监理人员是否到位、人员资质达不达标、监理工作是否执行规范、是否履约等不管不问,对监理单位履行投标承诺与合约情况处于放任的状态。同时,相关监管部门沟通衔接不够,监管信息未能共享,少数职能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缺位问题,未能形成对监理工作监管的合力。

三、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场管理机构等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加大对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规范执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团队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随意变更重要事项合约等问题,监督监理单位全面、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对参与项目监理招投标的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违反工程规范要求和评标原则问题进行严格清理整顿,规范工程监理市场。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和纪监委、司法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建立畅通衔接的处理渠道,及时移送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行贿作弊等涉嫌犯罪案件,对扰乱工程监理招投标市场的违法行为从重查处形成震慑。

(二)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对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监理活动的市场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记录的信用信息对记录主体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方面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将信用信息查询、联合奖惩措施应用嵌入到建筑工程招投标交易系统,实现自动比对投标人信用信息,拒绝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同时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考核评价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监理人员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三)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合同责任,严格执行更换监理人员审批制、现场监理人员身份复核考勤制和变更审核,对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弄虚作假出具检测报告、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等问题的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扣减、追回中介费用、禁止一定期限承接项目、移送主管部门处理、纳入失信“黑名单”等方式追究违约责任,督促监理单位履约尽职,提高项目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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