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 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 5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 3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50人、30 人和 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 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60 人、30 人和 20 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10人;
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和 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15 人和 5 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8人和 3 人。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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